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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租地,種植果樹,長出來的果子是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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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Q.甲向乙租地,種植果樹,長出來的果子是誰的? Ans:乙的...請解析 更新: 但一般我們所說的地主與佃農的關係怎麼去解釋呢? 佃農種的東西都還是佃農去收成的呀 更新 2: 原題應為 甲承租乙之土地種植果樹,樹上結實累累,該樹上果實屬於何人所有? (A)甲 (B)乙 (C)甲乙分別共有 (D)甲乙公同共有 答案:(B) 更新 3: 我現在找到另一個知識+解析 甲是收取權人 租地僅為將來的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以及天然孳息分離後的所有權 在天然孳息未分離前屬於原物的成份無獨立的所有權

最佳解答:

果樹與土地沒有分離所以依照66條2規定,果樹、果實都是不動產的部份,那甲只是承租人,不是所有權人,所以果實果樹都還是乙所有。 這個題目應該是在99.2以前出現的,那如果有問到佃農的話,其實也很簡單,永佃權就一扁擔打死了。 但如果是像是果樹之類的,那就依照421租賃契約的規定,從438來「約定使用收益」之方式來思考即可。這樣想會比較輕鬆,千萬別想到地上權去,因為地上權屬於不動產物權(832),需要依照758來為登記後才取得喔。所以本題,甲租地之後,果樹仍屬於不動產所有權人乙所有,但是從民法70來看,甲就可以正當地收取果實了。 如果以現今的民法來看,,不管是佃農或是租地蓋果園,那都就是新修訂的農育權(850-1),關於作物方面,可以850-6來理解(對土地之使用收益),配合民法70服用,百毒不侵XD。 有個判例樓主可以挖出來看看:48台上1086 2011-07-07 11:39:25 補充: 還好手邊舊法典還沒扔掉XD

其他解答:

很難嗎? 「甲向乙租地,種植果樹,長出來的果子是誰的?」 果子一定是乙的,因為土地所有權是包括土地之下上。 但果樹是甲種的啊,所以民法是公平的,它又規定「果子只要離開果樹,果子就屬於種植人所有」 也就是說:「雖然果樹長果子都是乙的,但甲已經付了租金,果子的收成權屬於甲也是相當合理」。 這題,我覺得就算沒念法律、沒補習,用猜的也不會錯。|||||甲承租乙之土地種植果樹,樹上結實累累,該樹上果實屬於何人所有? 依民法66條為乙所有 依民法70條甲有採收權 民法 66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70條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 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 取得其孳息。|||||地上物.與地不可分離.這地上物果樹才算是乙的. 果子成熟會掉落.則是甲的財產.8758B59A7FA1EE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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