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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有租沒有討土地租約的問題

發問:

我外婆有一塊地租人建屋,租約上寫明有[租沒有討],請問一下能不能用民法第449條,要求訂立新租約。因為舊租約已經超過40年了,並且所收的租金還不夠付地價稅。

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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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49條租賃期限規定 1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2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3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 ,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但解釋又補充到租期逾20年 於20年屆滿消滅後,視為不定期租賃,亦得隨時終止租約。 法律是統一規定最長以二十為標準,但租賃雙方是可以自由意志決定的--這不是硬性的規定,是可以由租賃雙方合意定之的。問題是牽涉利益衝突,勢必難達成共識 ! 又承租人沒有欠租金的話,想訴求還地,也不見得能如願. 最好查證房屋是否違建?如是,只消提出違建拆除訴訟--法官只問是否違建,不管屋齡,也不必參照各縣市自訂的老舊違建緩拆規定;是違建就判拆~當地政府工務部門與警方,只能受命配合拆除.房子沒了,問題也就單純啦! 請勿刪題!

其他解答:

可邀承租人重定租賃契約,但必須說到他高興才行,如他不肯,你也可逕自定個比行情便宜的租金額,預告自某期開始收租該金額,如他不從,就只能向法院提告調整租金額。所收租金還不夠付地價稅,租金真的太低,顯不公平,早早就應該調整了。|||||你要不要搜尋 my權益itm 上這單位看看 他們有在處理及探討個人權益上的問題 希望對你有幫助!8758B59A7FA1EE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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