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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下列二個法條白話意思(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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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6-12 條 (調解期日不到場之效果)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調解期日通知書,並應記載前項不到場之效果。 第 367-1 條 ... 顯示更多 第 436-12 條 (調解期日不到場之效果)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 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 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調解期日通知書,並應記載前項不到場之效果。 第 367-1 條 (當事人訊問)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 前項情形,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用第三百十二 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 真偽。 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 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法院命當事人本人到場之通知書,應記載前項不到場及第三項拒絕陳述或 具結之效果。 前五項規定,於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準用之。 另請問 簡易庭(損害賠償)之辯論庭 當事人是否可以不到而以書狀代替?

最佳解答:

※龍專家回答︰ 容甡 你好!~ ~ ●另請問 簡易庭(損害賠償)之辯論庭 當事人是否可以不到而以書狀代替? ※龍專家回答︰民事簡易庭(損害賠償)之辯論庭, 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或代理人出庭,或因有事不能出庭時, 又無可委託之人出庭時,必需以書面請假或延期再審。

其他解答:960E6207A46528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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