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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房東可否再度要求更改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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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大家~我於99年8月2號承租地號2xx7之2--2xx8之2號作為ktv!但契約書記載一個月租金為一萬~租金二個月為一期繳納卻只收取一萬六~我納悶問屋主為何契約租金二萬你才收取一萬六~屋主回答因為... 顯示更多 想請教大家~我於99年8月2號承租地號2xx7之2--2xx8之2號作為ktv!但契約書記載一個月租金為一萬~租金二個月為一期繳納卻只收取一萬六~我納悶問屋主為何契約租金二萬你才收取一萬六~屋主回答因為 槟榔攤一個月補給我2千的水電費水電由我負責~繳納~但99年8月10號屋主拿水電費帳單來找我~要我代轉給前任房客~我卻發現之前房客2個多月都沒營業~水費3800多~電費16000多~我找來房東我不願意槟郎攤水電用2個月4000補助方式~我要求分錶處理~水電錶費用由我負擔安裝~但一個禮拜後竟然發現水電錶都停止不動~我找來員警照相存證~槟郎攤卻要求房東另申請安裝電表~屋主要求我將契約書更改2xx7之2~2xx8之2地號使用權也讓他與槟榔攤打契約~我說99年8月2號契約書已約定~2xx7之2~2xx8之2地號使用範圍歸我ktv使用~我不可能才一個多月再度更改契約~屋主卻說我不通情理~我說那我答應你可出租~我們再打一份契約~後續如在~~2xx7之2~2xx8之2地號發生問題全由屋主你承擔~屋主說發生問題自己承擔!我說那我就不可能答應你再度把同地號給出租~((((想請問~?屋主沒經過我同意~可以再把我租的地號再出租給別人嗎???謝告知!

最佳解答:

您好:房東將房屋或是土地出租給承租人後,依照契約所約定之範圍(房屋地址或是地號)房東只擁有房屋或是土地之所有權,而使用、收益權屬於承租人所有。租賃關係存續中,除非承租人同意房東將一部份轉租他人,否則房東在未經承租人同意之下,擅自將房屋或是土地之一部分轉租他人,承租人有權力拒絕房東之請求,並且要求檳榔攤所有人搬離租賃的範圍;假如檳榔攤所有人不理會承租之要求,可依照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與第335條普通侵占罪,對檳榔攤之所有人提出告訴。經協調後承租人若是同意房東將土地或是房屋分租他人,承租人可以依照民法第435條與第436條規定要求減收租金,並且於契約中加註相關的附加條款。房東在契約關係存續中,要求更改契約內容或是重新訂定契約,除非經承租人同意才可以更改,否則一切都以原簽定之契約內容為準。雙方經過協調如果意見無法一致,建議承租人可以到當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再來決定是否提出相關的告訴。租賃相關法規查詢與諮詢可以參考↓崔媽媽基金會 http://www.tmm.org.tw/tindex.html參考法規民法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第423條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第435條租賃物一部滅失之效果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第436條權利瑕疵之效果前條規定,於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者,準用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第 335 條 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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