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租約到期不續租,會被扣保証金嗎?

發問:

我租了二年,今年租約到日為100/7/31,由於是一年一簽,所以上次簽約是在99/7/26日,簽租約到100/7/31。上次合約快到期時,房東完全沒有表示是否要續簽,我就提醒他一下,大約99/7/20告知他我要再住下去,所以99/6/26才再簽約。7我從租屋以來,合約上寫每月5日前繳交租金,但我都是每月1日或是2日就轉帳,也不會打電話去煩房東,小小的修繕(燈、線路)都自己修理。也許是這樣讓房東太放心了,到今年合約快到期了房東好像又忘了…但因為家裏臨時發生了些事,我在六月底時才決定要搬回家,想說等房東打來問我續約的事再告訴他,因為我查看過租約,我們用的是外面便利商店賣的那種「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裏面唯一提到不續... 顯示更多 我租了二年, 今年租約到日為100/7/31,由於是一年一簽,所以上次簽約是在99/7/26日,簽租約到100/7/31。 上次合約快到期時,房東完全沒有表示是否要續簽, 我就提醒他一下,大約99/7/20告知他我要再住下去,所以99/6/26才再簽約。7 我從租屋以來,合約上寫每月5日前繳交租金,但我都是每月1日或是2日就轉帳,也不會打電話去煩房東,小小的修繕(燈、線路)都自己修理。 也許是這樣讓房東太放心了,到今年合約快到期了房東好像又忘了… 但因為家裏臨時發生了些事,我在六月底時才決定要搬回家, 想說等房東打來問我續約的事再告訴他, 因為我查看過租約,我們用的是外面便利商店賣的那種「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裏面唯一提到不續約的事有 第六條: 乙方若不能續約承租時,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証金。 第八條: 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貳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証人丙方,決無異議。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解約須在一個月前通知對方,同時支付對方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方可解除契約。 這三條都沒有說到房客在租約期滿不續約時,要提早告知或是什麼扣保証金的事。 因為房東根本從來沒有打電話問過我租不租的事= = 除了昨天他有和我連絡外,最後一次主動打給我的時間是去年的7/26,要簽約時… 昨天他有事(和租屋完全無關的事,要請我幫忙)才打電話給我,我還以為他想起租約要到期,我就告訴他我租到7/31的事,他就一直在那裏唸,說我要一個月前告知,他要扣我的保証金……等 我第一次租房子,也是第一次不租房子, 但我看合約都沒有載明,是那裏有這樣的規定? 我可以要求房東,在我7/31完整歸還房子後全額退給我保証金嗎?

最佳解答:

依民法451之規定,訂有期限之租任契約如果期滿,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所以如果樓主仍然繼續使用的話,就是變成?沒有定期限的租賃契約?。但是如果於期限屆滿前後表示不再繼續租賃,那這紙契約就會在期限後,就終止啦(民法450),所以樓主打電話跟房東聯繫告知不在租賃,其實不只是法律上的用途,更重要的是,他租你租地放心,你也住的開心,那就不要讓這段好回憶畫上壞的ending。 另,押金的用途是在於租賃期滿後,如果有維修或是任何像是水電費墊補的費用,可以用以扣抵的金額,當然如果沒有需要扣抵的,房東是無權留置這筆錢的,所以,可以跟房東約好時間點交租賃物,以及請房東備妥押金,當場點交房子並且返還押金,然後雙方可以在契約書上寫明像是「經確認租賃物狀態後,雙方均對契約之終止表示無異議,承租人已將租賃物交還于出租人,同時出租人已將押金(若干元)交還給承租人?之類的文字。這樣就算功德圓滿啦。 至於房東吼著說要扣押金,如果說,契約上有明白指出租賃契約期限,那依此情況房東說要扣押金,是於法無據的。

其他解答:

租約到期不續租,會被扣保証金嗎?你可以依契約 第八條: 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貳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証人丙方,決無異議。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解約須在一個月前通知對方,同時支付對方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方可解除契約。 無需一個月前通知,請求房東全額退給你保証金|||||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解約"須在一個月前通知對方,同時支付對方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方可解除契約。 問題是: 你是租約到期後不再承租,又不是解約~~~~那來的違約金可言?|||||1.建議主動通知房東不續租.方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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