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積欠房租,房東可以私自處理或變賣房客的家當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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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小弟6年前在外面租了一小套房住了也有3-4年的時間,前幾年都有按時繳交房租,最後一年因生意失敗積欠長達共14個月的房租,期間房東雖催討但也讓我繼續住了一年那麼久.最後在96年1月房東的兒子突然出現在公司收回套房鑰匙,因此套房內的家具家電私人用品種種並未撤出,其中不乏值錢的私人收藏品...最近因手頭較方便了,想去跟房東商量如何歸還積欠房租及要回屬於自己的財產物,不料房東卻說:他早就處理掉了!!...哪些東西他怎麼可能放那麼久??...而且我又都沒跟他連絡,他以為我不要了!!....我聽完傻眼...我遺留在那邊家當的價值並不只積欠房租的費用(積欠14個月,扣除押金兩個月.共12個月=72000).但這可能因個人的價值觀而不同.小... 顯示更多 小弟6年前在外面租了一小套房住了也有3-4年的時間,前幾年都有按時繳交房租,最後一年因生意失敗積欠長達共14個月的房租,期間房東雖催討但也讓我繼續住了一年那麼久.最後在96年1月房東的兒子突然出現在公司收回套房鑰匙,因此套房內的家具家電私人用品種種並未撤出,其中不乏值錢的私人收藏品...最近因手頭較方便了,想去跟房東商量如何歸還積欠房租及要回屬於自己的財產物,不料房東卻說:他早就處理掉了!!...哪些東西他怎麼可能放那麼久??...而且我又都沒跟他連絡,他以為我不要了!!....我聽完傻眼...我遺留在那邊家當的價值並不只積欠房租的費用(積欠14個月,扣除押金兩個月.共12個月=72000).但這可能因個人的價值觀而不同. 小弟想請問的是:就算積欠房租,房東可以在沒任何通知的情況下私自處裡掉房客的家當嘛??..當初留下家當因為他們突然來收回鑰匙,根本無法事先處裡或搬走...並非我同意留下抵押積欠房租,且應該也沒這種規定吧??...我並不知道是否在合約(是一般市面上買的那種租任契約)上有特殊的條文規定房東可以私自處裡房客留下的東西嘛??..因為小弟離開時聯合約都還放在套房...在法律上我有什麼方法可以討回屬於我的公道嘛??... 更新: 謝謝你們的回答喔...我想房東如果要聯絡我一定聯絡得到的...因為他手上有我的資料...我手上卻沒他的資料(租賃合約書一樣留在套房)...因我積欠房租房東有留置權我同意...但我的確是沒有收到任何通知...我的意思是:留置物轉換成為房東的所有權不需要什麼法律程序或見證嘛??..至少也得經由我本人同意吧??...留置物中甚至還有些物品非本人(友人)所有...就算租賃合約書不在了...房東變賣本人所有物就屬合法嘛??...根據下面引述的民法445跟936條是否可以確認小弟已經理虧沒有討回公道的機會了??...希望可以再得到更詳細明確的答案...謝謝!!

最佳解答:

您好!! 民法第445條(不動產出租人之留置權)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頂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民法第936條(留置權之實行)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依前面法條,可能房東當初有要通知您吧,但不能通知的情況下,才會將您所有的家當處理掉,而且事情已經過了太久了,手上連租賃合約書都已經不在了,那還能怎樣呢。 以上提供您參考!!

其他解答:

先到警察局報案,罪名竊占罪或侵占罪,那警察就會找房東做筆錄了.....|||||引述的民法445跟936條並不完全適當!首先[留置權]係針對房客搬遷遺留之物;而版主係被迫走人,不得已未及搬遷私人物品.然而您拖延六年之久,方才主張還款[贖回]顯然不合情理--此其一!房東兒子向您索回鑰匙,當下您既未主張日後將還款[贖回],六年之間亦未曾正式(例如存證信函)通知房東,日後將還款[贖回],房東只好逕自處理--此其二!據稱留置之私人物品,價值高於積欠之14個月租金,為何事先不加以變賣繳租?為何又事後未主張變賣抵付租金?不無刻意抵賴之嫌--此其三!至於當初合約找不到--反而不是問題!因為租賃雙方,都承認有欠租趕人的事實,即無疑義!960E6207E048F0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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