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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申請澳門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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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我父母是澳門人,而我也是在澳門出世,但只住了四年,其後全家便移民來港定居. 請問我只有出世紙,嬰兒保健文件和幼稚園的學生卡,能否申請澳門身份證呢? ps:我已過十八歲

最佳解答:

跟據澳門基本法你是不可以直接申報澳門身分證. 你可經外國人事務警司處辦理之定居申請. 1. 申辦手續 A. 可由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申辦,而需遞交之文件為: 1) 已填妥之格式四專用申請表(若申請惠及家庭成員,尚須遞交格式九之申請表); 2) 利害關係人之有效護照/旅行證件(包括身份資料頁及已使用之內頁)或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 利害關係人的出生敍述證明或同等性質的文件; 4) 利害關係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未婚者除外); 5) 利害關係人所居住的國家或地區有權限當局簽發的證明文件,該文件證實緊接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前其已連續在該地居住至少兩年(若其是在中國出生但不居住於中國內地的中國公民); 6) 利害關係人的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 (若其已年滿十六歲); 7) 利害關係人最近居住的國家或地區有權限部門簽發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或同等性質的文件 (若其已年滿十六歲); 8) 利害關係人以名譽承諾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聲明書 (若其已年滿十八歲); 9) 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當屬申請惠及家庭成員或申請與居澳親屬團聚之情況,但若第3及第4項文件已能有效證明者則可豁免); 10) 所依附之居澳親屬之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如屬家庭團聚者); 11) 證明利害關係人具有維持生計能力的文件 (如居澳親屬之工作證明,銀行存款,或已繳交之職業稅/房屋稅/營業稅等證明); 12) 由擔保人簽署用作承擔利害關係人離境費用之格式五“保證書”(該保證人必須為通常居住於本澳之永久性居民); 13) 利害關係人之1吋半白底近照6張; 14) 利害關係人在澳居所最近期之水費、電費或電話費單據。 【註: (1) 遞交上述文件或證件副本時,需出示正本以作核對; (2) 上述第1項所指之申請表應載明利害關係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或擬從事之活動以及說明申請理由; (3) 如屬父母申請與居澳子女團聚之情況,利害關係人需書面聲明其家庭成員之狀況,如:子女數目,其年齡、居住地、婚姻狀況及是否澳門居民; (4) 當未成年子女申請與居澳父或母團聚,而其父或母任一方並非本澳居民時;需遞交非居澳居民一方指同意該子女跟隨另一方居澳之書面聲明; (5) 為能更方便及快捷,當利害關係人向身份證明局申請“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時,可授權該局將“證明書”直接寄予出入境事務廳; 2008-06-12 11:28:47 補充: (6) 上述A點第4)項所指之證明文件,可以是: a. 由簽發日起不超過3個月之本澳結婚紀錄證明; b. 由簽發日起不超過6個月之其他國家或地區結婚紀錄證明; c. 若所提交的結婚紀錄證明由簽發日起已超過上述規定時間,則利害關係人尚需遞交其配偶以及兩名證人之書面聲明,以證明其與配偶仍維持夫妻關係;有關聲明書均需經本地或其他國家或地區有權限當局鑑證聲明人之簽名方予以接納,否則利害關係人之配偶及該兩名証人需親身在出入境事務廳人員面前簽署有關之聲明書作實,並附上各人之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以作核對之用。 2008-06-12 11:29:46 補充: d. 若屬《民法典》第1472條所規定之事實婚情況,居澳伴侶以及兩名證人之書面聲明,以證明利害關係人與其伴侶自願在類似夫妻狀況下共同生活至少兩年。有關之書面聲明同樣需按c點所述,經有關當局鑑証或在出入境事務廳人員面前簽署,並出示簽署人之證件正本作核對。】 B. 若利害關係人或其家團成員在遞交定居申請時,其護照或旅行證件,以及有關返回或入境許可的有效期屆滿日不足三十天者;則出入境事務廳將視乎情況,全部或部分拒絕受理有關申請; 2008-06-12 11:30:20 補充: C. 當外國人事務警司處接收有關定居申請後,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將獲發給“接收申請收據”。若未交齊文件,該“收據”上會載明尚欠文件,而利害關係人(或透過其代理人)應盡快補交;若已齊備,則其需按該“收據”指定之日期或所載之指示前來辦理手續或領取“居留許可 / 居留許可續期憑單”。利害關係人必須親身前來領取其“憑單”,因需在該“憑單”上蓋上其指模,且屆時需繳付費用澳門幣200元。 2008-06-12 11:30:35 補充: D. 在定居申請待決期間,利害關係人可以因應本身需要,在遞交居留申請當天或隨後憑上述“接收申請收據”,向外國人事務警司處申請一次或多次延期逗留(透過格式m-432申請表作出)。每次所批給之延期期限最多為60天,且不得超過該申請作出最終決定後三十天。 E. 當定居申請獲批准後,外國人事務警司處會發出“定居批准通知書”,向獲批定居之(每位)利害關係人簽發“居留許可/居留許可續期憑單”,及徵收以下費用: 2008-06-12 11:30:50 補充: “憑單”簽發費 : 每張“憑單”為澳門幣100元 印 花 稅 : 每張“憑單”為澳門幣100元 居 留 稅 : 澳門幣20,000元 【註: (1) 對於未滿五歲的未成年人,僅在需申請簽發澳門居民身份證時,方為其簽發“居留許可/居留許可續期憑單”; (2) 上述澳門幣20,000元之費用,應自居留許可通知之日起二十天內繳納。除因不可抗力的理由外,此期間不可延長; 2008-06-12 11:31:03 補充: (3) 如不繳納有關費用,居留許可即告失效,且申請人不得在兩年內再次申請給予許可,即使提出申請,出入境事務廳亦拒絕受理; (4) 以下人士,免繳上述澳門幣20,000元之費用: a. 中國公民; b. 葡萄牙公民; c. 澳門居民的家團成員,包括: 2008-06-12 11:31:43 補充: (一) 配偶; (二) 符合《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七十二條所指條件的有事實婚關係之人; (三) 本人和配偶的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 (四) 本人和配偶的未成年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及所收養的未成年人; (五) 在例外情況下,其他經證實由申請人扶養的未成年人或血親。 d. 規定免繳此項費用的國際條約所指的人士; e.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的外聘人員,或為獲判給公共工程的企業或公共服務特許企業提供服務的外聘人員; 2008-06-12 11:32:00 補充: f. 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動產的買受人或預約買受人,但預約買受人必須自繳納有關費用的最後期限起一百八十天內證明已履行該本約合同。 (5) 如居留許可惠及第(4)點所指的利害關係人的家團成員以外的其他家團成員,申請人應繳納的費用增至兩倍; (6) 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第(4)點以外的其他利害關係人亦可免繳有關費用。】 2. 居留許可生效日 1. 在繳納金額為澳門幣20,000元費用之日; 2. 屬上述第1點E項註(4)及(6)所指之免繳費情況,自作出免繳決定之日起。 2008-06-12 11:32:04 補充: 3. “居留許可 / 居留許可續期憑單”之有效期 居留許可 / 居留許可續期憑單”自簽發日起有效期為60天,以便用作向澳門身份證明局申領“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若未於該期限內前往該局辦理相關手續,則“憑單”即告失效。當利害關係人向出入境事務廳申請補發該“憑單”時,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31條第一款第3項之規定,有關之補發費用為澳門幣200元,但對“憑單”之失效、遺失或損壞能作出合理解釋者,則有關的費用為澳門幣50元。

其他解答:8758B59A7FA1EE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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