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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約過期
發問:
租賃合約過期一直都沒續簽約5.6年了這對房東或房客會有啥麼影響ㄇ
最佳解答:
您好:原本簽訂的租賃契約已經到期,雙方默示契約繼續履行約定,依照民法第451條規定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在這段期間雙方的租賃的關係依舊保有法律效力,只是不受租賃期限的約束。房東與承租人於不定期租賃期間要求終止契約時,依照民法第450條規定租賃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也就是說房東若是要終止契約必需經過承租人之同意,而且最少必需一個月前以存證信函通知承租人。若是承租人不予理會房東通知,依約繳納房租並於契約存續中並無違反法律規定與合約之約定,房東就無法強制要求承租人終止契約。承租人若是要終止契約,依照規定也應於一個月前以口頭或是存證信函通知房東。房東若是要在不定期租賃期間,終止契約並收回房屋,就必須依照土地法第100條所規定來辦理。否則房東應該與承租人好好的協調適當的賠償方案,應至少提供承租人1個月以上之時間,供尋找合適之租屋;並給付承租人相當於1個月租金、網路毀約費用及搬遷費用之賠償;承租人較容易心平氣和地接受,有助於避免爭議、維持租賃關係終止時之和諧。參考法規 土地法第100條 不定期租賃收回房屋之限制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民法第450條租賃契約之消滅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第451條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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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成不定期租約了,房東要收回房屋,很難。960E6207E048F0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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