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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通常訴訟程序

發問:

多少金額的範圍可採通常訴訟程序? 原則的審級制度為何?例外又如何? 非財產之民事訴訟採何種訴訟程序? 非財產之刑事訴訟採何種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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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民訴法 436條之八 10萬元以下 用小額訴訟程序 427條 50萬元以下 用簡易訴訟程序 而通常訴訟程序 分為3個審級 原則上 1審敗訴都可以上訴到2審 但若是2審敗訴 便不一定可以上訴到3審 在民訴464條以下 便設有限制 只有符合要件才可以上訴 ex 466條1項便規定 財產權訴訟不逾 100萬 不能上訴 至於非財產權的民訴 應該會依 568條以下的 "人事訴訟程序" 當然原則上會跟通常程序相同 但 還是有其特殊處 ex 由辯論主義 改採以 職權主義為主 對處分權主義 也多有所限制 這是因為在人事程序 這些事件 都有"公益性" 所以會限制 至於 刑事訴訟 並不太因為財產權與否區分訴訟程序 最多 只在刑法分則 針對各罪的部分 有區分 財產犯罪之類的 但並不會影響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 希望有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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