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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簡易判決刑書, 何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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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收到簡易判決刑書, 何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請問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意思是不起訴對不對 更新: 內容有寫: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

最佳解答:

錯錯錯,開版者與前位回答者的想法是錯誤的。 首先,開版者收到的既然是檢察官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意思就是,檢察官對開版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子會由地檢署送審至法院,再由法官做判決 基本上簡易判決處刑的案子,法院不必開庭就會直接判決 所以開版者會在未開庭的情形下,就直接收到法院的判決書。 而至於「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由於開版者沒有寫出完整的內容 一般來說,會有這樣的句子出現時,有可能是開版者有二罪 而其中一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另一罪可能不成罪、告訴人未提告訴、前案已經判決確定等等 別想錯了喔

其他解答:

不對!這段話的意思不是不起訴。「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翻成白話文應該是「於是不另外做不起訴的處分」。你應該是跟對方和解了,對方撤訴之類的情況吧!檢察官的文字是說這案子與他無關。 2006-10-26 17:08:14 補充: 你真是的,補充內容一開始就該貼上來,害我無端被別人消遣了。我之前寫的「你應該是跟對方和解了,對方撤訴之類的情況吧!檢察官的文字是說這案子與他無關。」不對! 2006-10-26 17:08:42 補充: 重新解讀如下:刑法第139條是一年以下的輕罪,符合簡易判決的規定。而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是說簡易判決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一 向被害人道歉。二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你在做完這兩件事後,就會被宣告緩刑,但並不是不起訴。960E6207A46528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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