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簡易判決處刑

發問:

我因犯竊盜罪第320條第一項,收到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後是否需要出庭,若要出庭,為什麼沒看到出庭日期,收到這個判決處刑書,我非常驚恐,不知道會被判什麼刑責,請各位幫幫我解答 ,讓我早日脫離陰霾,重新做人

最佳解答:

我國刑事訴訟法上的程序共有下例三種:通常審判程序、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而通常審判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原則須進行言詞辯論(即開庭),其差異為前者須為準備程序,後者無須為準備程序。而簡易程序,指的就是簡易判決處刑,原則上以書面審理,不進行言詞辯論(即開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Ⅰ、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Ⅱ、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Ⅲ、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規定,可以得知「簡易程序」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也就是說得直接為書面審理後,無須開庭直接判決。 依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為竊盜罪規定,通常會使用「簡易程序(簡易判決處刑)」大部分是因為你有自白,而且證據充足,所以就會採用「簡易程序(簡易判決處刑)」,其實看來你的案件,應該不會被判太重,而且你看來很有悔意,我認為法院應該會釗你緩刑或易科罰金的可能性很高,而且最後法院的判決也會寄到你手上,如果你有不服,還是可以上訴主張你的權利,如果你很擔心你可以陳述狀給法院。 補充說明: 我想你應該是看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所引用的法條來問問題,我就說明一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Ⅰ、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Ⅱ、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Ⅲ、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Ⅳ、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規定,本條第一項的部分,只是說檢察官認為可以用「簡易程序(簡易判決處刑)」,應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沒有太多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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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解答:

簡易判決處刑是刑事訴訟法449以下簡易程序的規定 也就是說因為犯罪事實已十分明瞭或是在被告自白的情形下 可以轉換普通程序為簡易程序 並不是真的要處刑了啦 簡易程序跟普通程序的差別只在於證據不須經嚴格證明程序 其他的都跟普通程序一樣 不用擔心 還是可以出庭陳述意見的8758B59A7FA1EE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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