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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訴362有提到:原審法院要先過濾掉上訴不合法的情形,予以裁定駁回,其中有項不合法的情形為:被告在上訴前死亡(如在上訴中死亡,原審仍應送交第二審)。Q.1.什麼是上訴前?起訖點為何 2.什麼是上訴中?起訖點為何 ... 顯示更多 1.刑訴362有提到:原審法院要先過濾掉上訴不合法的情形,予以裁定駁回,其中有項不合法的情形為:被告在上訴前死亡(如在上訴中死亡,原審仍應送交第二審)。 Q.1.什麼是上訴前?起訖點為何 2.什麼是上訴中?起訖點為何 3.如在上訴中死亡,原審仍應送交第二審,那請問第二審法院應該如何判決呢?是依照刑訴367: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還是被告死亡:不受理判決呢? 在此附上一題歷屆試題(90高三觀護人)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侵犯罪處三年有期徒刑,上訴期間內被告死亡,被告於死前告知其妻係受人誣陷入罪,囑其務必上訴,澄清名譽,被告之配偶乃在合法之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請問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因被告已死亡,二審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B因攸關被告之名譽,法院應為實體調查為實體判決 C被告已死亡,其配偶亦不得獨立上訴,一審法院應裁定駁回上訴 D配偶無得獨立上訴之權,上訴不合法。 答案是C PS順便一問:上述的情形,若配偶想為被告聲請再審,可以嗎? 2.刑訴369第二項: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應為第一審判決。 Q若第二審法院沒有第一審管轄權,那應該如何處理? 3.民訴438:第一審終局判決前之裁判(1),牽涉該判決者並受第二審法院之審判。但依本法不得聲明不服(2)或得以抗告聲明不服(3)者,不在此限。 Q (1).(2).(3)請分別舉一些例子好嗎?

最佳解答:

Q1 所謂上訴前死亡,係指被告於經事實審某一審級終局判決後,合法提出上訴之前死亡。實務上會發生這種難以處理的情況,大部分應該是事實審判決,被告合法收受送達後,於上訴狀及原審卷證送交上級法院前死亡之情形,。 2 您指的上訴中死亡,是指卷證送交上級法院審理後,被告在上訴審理中死亡的情形。 3 如果被告是在上級法院審理中死亡的情形,比較簡單,當然就是由上訴審法院以「不受理判決」審結。但是,如果是原審法院不知被告死亡,而把卷證送交上級法院的情況,由於訴訟主體不存在,被告在上訴前死亡,按照題意,在一審上訴第二審的案件,法院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以裁定駁回上訴。不過對於駁回之理由,有二說,一說為以「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陳樸生採),一說係以「上訴權已喪失」駁回(褚劍鴻採)。 4 90年度觀護人的答案,似乎是採取褚劍鴻的見解,認為被告死亡後,他造當事人或其他上訴權人之上訴權均消滅之見解,附此敘明(88年台上字第3934號判決參照)。 5 雖然依刑事訴訟法第427條、437條參照,另外還有八十年台非字第536號判例,配偶若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是可以聲請再審。但是本件判決因被告死亡後,判決已無從確定(因為無從起算上訴屆滿期間),所以恐怕無法聲請再審。 Q2 不適用第二項之例外情形,那當然是回歸第一項之情形來適用,撤銷發回囉。 Q3 基本上民訴438條要合併觀察,相互為用。所謂「前條判決前之裁判,牽涉該判決者,並受第二審法院之審判」係指,依照法律規定,在原審審判中得聲明不服或不得抗告的事項,上訴人可以在二審審判中一併主張。至於,可以在一審審理中抗告之事項,就不得在上訴程序中更行主張,因為法律賦予救濟的途徑,並且給予救濟的機會。而屬於不得抗告但得聲明不服之事項,也可以在二審審理中一併主張。 原則上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民訴483條參照)。關於何種裁定屬於訴訟進行中之裁定,範圍相當廣泛,舉凡審判長開、關言詞訴訟程序之指揮,准予裁定期間延長與否,駁回選任特別代理人等等都是屬於訴訟程序中之裁定,亦即此種裁定,不得單獨聲明不服或抗告,但是可以在上訴程序指摘。 至於民事訴訟法不得聲明不服部分,例如指定管轄(民訴第23條)此種情形,一經法院裁定後,不但不得抗告,且在上級審亦不得指摘,不過此種規定甚少。

其他解答:8758B59A7FA1EE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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