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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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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 小妹目前正在研習民事訴訟法 對於第436-28條之條文無法理解 是否有高人可否以白話文解釋一下 謝謝! 更新: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
最佳解答:
簡單回答你的問題如下: 小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原則上在第二審時不得再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但是如果因為在第一審審理的時候,法院違背法令導致當事人未能及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則例外的允許當事人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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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解答:
一樓的是來鬧場的ㄇ|||||第 28 條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 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 ,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8758B59A7FA1EE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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