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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簡易庭判決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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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當天我收到由板橋法院寄出的簡易法庭判決書(車禍問題) 上面說 我處拘役50天 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一日 這筆錢我都什麼時候繳?要去哪裡繳?上面沒有說明清楚 另外我想請問一下懂法律大全的人這些法條是什麼意思?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 第41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還有這判決書是否代表我刑事已經被判定有罪且認定了嗎? 那以後的民事庭還會有辦法在判決我刑事的罪嗎? 這我還有辦法在上訴申請緩刑嗎? 更新: 那這樣拘役50天的役科罰金到底是多少?

最佳解答:

最後應該有類似「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的字樣吧..所以..從你14日收到當天起算20日內你要上訴的話就要上訴..不然時間到就確定了.. 當確定了之後案件會送執行(到地檢署執行科)..到了之後他會發通知請你去繳納罰款..你的地點應該是板橋地檢署執行科..等他們發通知吧.. 法條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聲請簡易判決之要件)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這代表你符合簡易判決處刑的要件囉〉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這告訴你罰你拘役是符合法律的,你的部分不適用重傷,所以是前段〉 第62條前段(自首減輕)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車禍之後你大概沒有逃逸,用這條就是讓你刑度減輕些囉〉 第41條第一項前段(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這告訴你如果不想去關五十天,那麼你可以用錢去換日子,合於法律。後段是說就算六個月以下,也可以不准用錢換這樣,不過跟你這件沒關係〉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罰金罰鍰之提高及其倍數)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 〈最早的法令,我記得好像是三銀元折算一日,後來慢慢生活水準提高,一直到每天是三十銀元,也就是新台幣九十元,經過這個條例提高到十倍之後,每天是三百銀元,也就是新台幣九百元。這告訴你易科罰金每天金額標準的由來囉,後段那是特殊倍率,也跟你這件沒關係〉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這條有點..傷腦筋..〉 民國 82 年 02 月 05 日 第 2 條 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 〈就如同上面易科罰金所說的,最早三銀元,後來變成三十銀元,想來這條可能有點重複,所以在今年 95 年 05 月 17 日已經修正刪除了〉 這判決書代表你已經經由簡易判決了..但是案件尚未確定..要上訴還可以..但是上訴期間過了之後就如同你說判定有罪且認定了這樣.. 民事庭是民事賠償的問題..跟刑事責任不同..民事賠償有過失相抵的問題..刑事部分沒有..相關問題我有在另外一篇回答過..建議你去看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6071203963 目前在最下方回答drt就是我囉..hmmm.. 上訴聲請緩刑當然是你的權利囉..可以去試試看..不過如同上方有人寫的..建議民事和解一起進行..對於緩刑或是原告在二審撤銷刑事傷害告訴都有非常大的幫助喔.. 拘役五十天..每天新台幣九百元..那就是四萬五千元新台幣囉.. 2006-07-17 10:13:13 補充: 另外..最後上訴時間是7/24(一)...但是如果你是去派出所領取的判決..最好早個兩三天..把日期定在7/21(五)比較安全喔..

其他解答:

請注意...判決書上面的(((元)))....是不是(((銀元))) 收到判決書---7天---內要提出抗告...忘記是幾天了 等判決確定書收到了就可以拿判決書與判決確定書到法院繳錢囉.. 車禍的問題...傷害罪...只是看對方受傷的部份是不是很嚴重..以及民事有沒有和解?!萬一沒有和解..會有案底..但是會記載清楚..A在某年某月某日..在XX地方..與B發生車禍事故..造成B...頭.腳.手..啥之類的受傷..且若民事有和解的話...刑事責任會比較清一點...(((台灣的第N條不成文規定)) 民事都已經給你判決書了...哪有可能以後再判呢??8758B59A7FA1EE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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